關于印發《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職業能力
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建管[2006]36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溫州市市政園林局,紹興市建管局:
經省建設廳同意,現將《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職業能力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各地、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原浙江省建設廳頒發的《浙江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止。原《浙江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可換發《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附: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職業能力管理辦法
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職業能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范監理人員從業行為,提高監理人員從業能力,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及對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浙江省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并在工程建設中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的管理是指對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的從業考試、證書核發、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
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對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實施統一管理。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的從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委托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負責實施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的培訓、考試報名、證書申請與變更受理、繼續教育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從業考試
第五條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從業應達到行業從業能力標準要求,取得《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
第六條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以書面考試形式進行,由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閱卷、統一公布合格人員名單。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從業考試:
(一)具有工程建設相關專業的中級及以上職稱;
(二)工程建設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工作3年及以上;
(三)工程建設相關專業大專畢業,工作5年及以上;
(四)工程建設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工作8年及以上并從事監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條 報名參加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表(見附件一);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最高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申請報名的應提供工程建設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
第九條 參加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從業考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所在單位組織具備考試條件的人員進行申報,并將符合考試條件的人員名單匯總后(見附件二),連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
(二)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組織考試,公布合格人員名單,并發給考試合格證明。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條 證書管理包括證書初始核發、續期、變更、注銷。
第十一條 參加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的,應當在考試合格后三年內申請《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申請證書初始核發的,可根據所學專業或工作經歷填報兩個專業,專業類別劃分根據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由省建筑業管理局統一制作并發放。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經審查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期。
第十二條 申請證書初始核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合格;
(二)65周歲以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業能力的,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四)受聘于一個監理單位。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核發證書:
(一)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一年內有違法行為的;
(三)有刑事處罰,或刑事處罰完畢至今未超過二年的。
申請證書初始核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申請表(見附件三);
(二)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清單(原件、復印件)。
第十三條 證書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
申請證書續期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續期申請表(見附件四);
(二)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清單(原件、復印件);
(三)繼續教育證明。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變更申請表(見附件五);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清單(原件、復印件);
(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已到期的勞動合同或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或勞動部門終止勞動合同的仲裁書或人民法院終止勞動合同的裁決書。原件、復印件)。
(四)《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原件。
第十五條 列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可根據當事人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證書予以注銷,并告知當事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從業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三)年齡超過65周歲;
(四)從業證書被收回的;
(五)依法應該注銷從業證書的其他情形;
(六)持證人本人主動提出要求注銷的。
第十六條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核發等事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證書初始、續期、變更、注銷的,由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受理申請資料(企業應當提交附件六的匯總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報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核準。
(二)受理證書初始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受理證書續期、變更、注銷申請時間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上旬。
(三)符合證書初始核發條件的,由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發文公布并頒發《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
(四)符合證書續期、變更條件的,予以辦理。
(五)符合證書注銷條件的,由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收回證書并注銷。
第十七條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遺失,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或浙江建設信息港上聲明作廢,并攜帶相關證明報省建設監理協會辦理申請補證手續。
第十八條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理論水平和監理工作能力。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在一個證書有效期內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應少于48課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監理人員在浙江省內可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監理企業從業,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監理企業任職或兼職。
第二十條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應當認真履行監理人員職責,自覺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符合從業條件,責令限期整改,可暫扣其《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的;
(二)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重大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三)未接受繼續教育的;
(四)嚴重違反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證明及報告的;
(六)從業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不符的;
(七)不按規定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即簽署驗收合格意見,或將不合格的工程驗收為合格的;
《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暫扣期限為30—90天,按當事人上交證書之日算起。證書暫扣期內,證書持有人不得從事原崗位工作。
暫扣期間,可以整改的事項當事人應當進行整改。暫扣期滿,當事人應提交整改報告并提出恢復申請;相關機關應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返還證書。給予暫扣證書處理的,應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可延長暫扣期30天,情節嚴重的予以收回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浙江省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再具備任職條件,可建議省建筑業管理局撤銷對其證書核發決定,收回其從業證書。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監理人員從業證書,或其他應作從業證書失效處理的;
(二)脫離監理崗位或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從事監理工作,時間連續滿2年的;
(三)受處分、處罰不能繼續從業或服刑的;
(四)一年內被有關主管部門暫扣證書2次及以上的;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監理活動,或同時在2個及2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六)達不到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從業能力標準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給予暫扣處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證書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時保管。
收回《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由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
證書被收回的,相關當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附件一: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表
附件二: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匯總表
附件三: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申請表
附件四:浙江省監理工程師續期申請表
附件五: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變更申請表
附件六:浙江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初始(續期、變更)核發申請匯總表
(附件略)